律師倫理、律師信仰與律師營利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呂甲木
基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律師這一在中國社會中并不引起廣泛關注的職業群體,經過某報的夸大、諷刺、挖苦式的報道,把律師行業中最陰暗的一面呈現在國人面前,從而又引起有關律師倫理、律師信仰與律師營利的辯論。
律師倫理是指制約律師內部成員之間以及外部行為的共同的、客觀的道義準則。在我國,有律師法、司法部和律師行業協會頒布的行政規章、協會章程、紀律規范制約律師的行為,構成了中國律師的倫理規范。但這些倫理規范,僅是形式上的律師倫理。實質上的律師倫理應該是植根于律師內心的一種信念,能夠得到高度認可的職業信仰。
律師信仰作為實質上的律師論理,也是法律人的職業論理。律師信仰的不是政治而是法律,其意識形態中應以自然法和人權思想,社會正義觀和法治主義為指導。律師執業行為的實質屬于追求人權、正義、法治的,其行為應該得到社會公眾的理解,不應受到律師倫理的苛責。政治標準不應成為也不能成為律師的信仰和律師倫理。因為政治永遠都是為了政治目的而為特殊的個人、團體利益服務。現代政治不是忠于法律而是忠于階級利益、黨派利益、派別利益、政客利益。特殊的政治團體、政客為了達到政治上的目的,有采取符合現行法規定的手段去謀取自己的政治利益,如果通過現行法規定的途徑無法達到其目的,其就會訴諸現行憲法、法律為“惡法”,千方百計想修憲、修法。而無法修憲、修法時,一些激進的政治組織就會采取不符合現行法的手段去對抗現行的法律秩序,比如鼓動民粹,發動街頭運動,拖垮合法政府,甚至發動暴力運動去奪取政權,包括犧牲平民的恐怖行動以及不光彩的暗殺行動。而律師的信仰是人權、正義和法治,這是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在現代文明社會,沒有人能夠公開否定或對抗人權、正義和法治。作為律師,也以其職業信仰中的“人權、正義、法治”來判斷現行憲法和法律是否為“惡法”,如果不是惡法,就應該遵守現行法,如果是惡法,就應該通過合法途徑來修改惡法。
因為律師的信仰是文明社會人類的普世價值人權、正義和法治,時時要對政府的某些違法行為進行“對抗”,所以為了保持律師的中立性,必須賦予律師獨立的地位,不應成為國家供養的對象,因此,律師不向國家領工資,而是自行謀生,由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誕生了一個全新的服務行業——法律服務業。法律服務業是律師是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去維護委托人的個人合法權利和個體正義,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人權、正義和法治的行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以及整個法律服務業要生存、要發展,要實現每個自然人的個人權利和個體正義,要推動整個國家乃至整個世界的人權、正義和法治的發展,必須要有經濟基礎,要有資金支持,要實現營利。
我們要大聲疾呼,律師是國家稅收的貢獻者,是經濟發展的推動者,而不是騙當事人錢財的奸商,也不是介紹賄賂的掮客!律師是社會穩定的捍衛者,而不是破壞秩序的鼓動者!律師是為法律而斗爭,而不是為政治而斗爭!當然,每一律師要正視律師群體在當下的中國屬于弱勢群體這一客觀現實,所以要樹立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要學會自我保護,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個人權利和個體正義,從而實現整個國家的人權、正義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