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調研報告(上)
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 呂甲木、樂柯南、沈燕*
本文轉載自公眾號:知產力
【摘要】審理全國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運作。根據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廣東、北京、浙江、上海、江蘇2016年到2018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數據的分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年均遞增率約為37.78%,2019年全國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估計在39萬件;專利一審民事案件的遞增率為14.7%,2019年全國專利一審民事案件約為25000多件,而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占專利民事案件的比例約為39.25%,故2019年一審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民事案件約為9900多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平均上訴率約為11.25%,全國二審發明實用新型民事案件約為1100多件;一審專利行政案件基本為1000件左右,二審約在250件左右。未來知識產權法庭除了通過移動互聯技術、巡回審理等開庭外,不會實現三合一,也不會納入商標和著作權案件,除非有較多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否則不會設立地方派出法庭。
【關鍵詞】專利 上訴法院 知識產權法庭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自2019年1月1日開始,不服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等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設立知識產權法庭,審理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案件,申請再審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該規定出臺后,業界認為全國二審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將造成案件數量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突出,久拖未決的現象根本無法得到解決。為此,我們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上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前5名的廣東、北京、浙江、上海、江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數據的分析,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受理的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數量不會出現不堪重負的情形。
一、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設立探索
2008 年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要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2010年4月12日,《中國保護知識產權行動計劃》提出了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行動計劃,表示要繼續研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相關問題,重點考察美、日等國的專門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制度。但之后直到2013年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設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討論沒有出現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
2013年8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在全國各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科技創新體制改革中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自此之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列入了我國深化改革的路線圖。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在2014年底,在北京、廣州、上海正式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設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在公開場合發聲或提交正式議案的方式,建議設立負責知識產權上訴審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2015年3月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政協委員陶凱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研究設立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作為全國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管轄法院,有效統一知識產權訴訟裁判標準,提高審判效率。2016年3月兩會,全國政協陶凱元委員提交《關于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幾個主要問題建議的提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設立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作為全國涉及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管轄。2017年3月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楊梧建議應成立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二審法院能進一步統一審判標準,也能避免地方保護,保證審判的公平、公正。2017年6月28日,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了《2017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提出積極推動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知識產權法院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建議從推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高度,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實現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化。
2018年2月,中辦、國辦公布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要求,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實現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四化”,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裁判尺度不統一、訴訟程序復雜等制約科技創新的體制性難題。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將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訴審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域外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梳理
(一)知識產權上訴法院模式
法域 |
改革前 |
改革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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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范圍 |
效力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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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
不服專利復審決定的,或進口專利侵權不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的,向關稅與專利上訴法院上訴,再不服,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不服聯邦地區法院專利侵權判決的,向所屬巡回上訴法院上訴,再不服的,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 |
1982年,管轄不服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復審會和商標評審會決定而提起的授權確權案件;不服所有聯邦地區法院作出的專利侵權判決的上訴案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而提出的上訴案件。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只負責法律審,而不負責事實審。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
聯邦地區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如當事人對專利有效性有爭議,有權作出裁決,且具有絕對效力 |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 |
關于特許廳審決的審決撤銷訴訟,一審由東京高等法院專屬,而侵權一審則由各地方法院管轄, 其二審相應地由全國八所高等法院審理。1996年修改民訴法,技術類知識產權訴訟由東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競合管轄,而非專屬管轄,二審則根據一審對應的高等法院管轄 |
2005 年,受理有關專利、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計算機軟件的二審案件,一審分別由東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非技術類案件,由東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競合管轄。不服的,上訴到最高法院。不涉及刑事 |
專利侵權訴訟對專利效力的判定只體現在判決理由中,而非判決主文中,只在當事人間具有相對效力 |
韓國專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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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受理當事人不服專利商標局內知識產權審判部作出與專利、商標相關的工業產權案件。2016年,讓“專利法院”管轄知識產權侵權的二審案件。將全國劃分為5個區 域,指定5個地方法院作為知產一審管轄法院。專利法院為二審法院。不服專利法院的,上訴到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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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智慧財產法院 |
知識產權訴訟是以“公法及私法二元制”為中心,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而涉及知識產權有效性的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且只有行政法院有權決定知識產權是否無效。 |
2008年,管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一審、二審;刑事二審,少年除外;及相關的行政案件一審。不服民刑二審的,上訴到最高法院,不服行政的,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對民事、刑事并非專屬管轄 |
在侵權案件中就知識產權有效性做出的判斷僅有個案效力 |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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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設立。僅受理不服德國專利和商標局和德國植物新品種局決定的案件、宣告專利無效的案件、專利強制許可的案件等, 涉及是否授予 權利的有效性爭議案件,侵權案件仍由普通民事法庭審理 |
侵權法院不審查權利效力,嚴格二元制 |
(二)商業法院模式
奧利地、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菲律賓等地由商業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在奧地利,維也納商業法院享有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專屬管轄權,無效案件則有奧地利專利局無效復審委員會處理,其上訴可在最高法院專利和商標庭進行。愛爾蘭于2004年1月建立了商事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是其主要任務之一。葡萄牙于2003年3月通過了《工業產權法典》,建立了里斯本商業法院專門審理工業產權糾紛。在西班牙,商業法院共計審理知識產權等六類案件。在瑞典,在四個城市設有商業法院,這些商業法院是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適格法院,另外設立了專利法院對專利案件享有專屬管轄權。在菲律賓,知識產權案件由特別的商業法院實行專屬管轄。
(三)普通法院內設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模式
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意大利等20幾個國家和地區跟我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之前的模式一樣,通過在普通法院內設立專業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