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2010年度中國十大法治新聞評述

時間:2011-02-16 10:02:17 閱讀

2010年度中國十大法治新聞評述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呂甲木

 

(作者簡介: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金漢律師評論》執行主編,寧波市優秀青年律師,兼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浙江省律師協會民商委員會副秘書長,寧波市律師協會侵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寧波市知識產權保護協會法律維權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寧波市望京路983樓,315010郵箱jarmoo@163.com

 

 

2010年剛剛跟我們揮手告別,站在2011年的起點上,回首過去一年在中國發生的法治事件,作為法律人無法平靜,也無法激動,惟有腳踏實地,繼續為法治事業而默默奮斗。

過去的2010年,我們中國又舉全國之力,以集中力量好辦事的優越性成功舉辦了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與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一樣,又激起了無數熱血青年的民族自豪感,所謂的泱泱大國崛起來了,東方的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國際上賺足了眼球,在國內取得了威望!可是,又誰想過,我們辦世博會和亞運會花了多大錢,又從老外那里賺了多少錢回來?據來源于網絡上的信息披露,上海世博會從申辦以來的10年間投資了4000億人民幣,光世博會本身投資30億美元;廣州亞運會的總投資1200多億人民幣(約合180億美元)。1200多億人民幣創亞運會歷史上一屆賽會投入之最,比20年前北京亞運會的費用翻了49倍,為南非世界杯投入的5倍。誰都知道,南非世界杯的影響力以及獲得的廣告贊助、門票收入、電視轉播收入以及在世界杯期間從國外的世界杯參與者、觀眾中獲取的消費收入是廣州亞運會所無法比肩的。在內地的盛會熱潮下,香港準備申辦2023年的亞運會。2010921日,在廣州亞運會倒計時的熱鬧中,香港政府公開了一份申辦2023年亞運會的計劃,展開公眾咨詢。因為超過400億元的預算引起爭議,香港政府將咨詢期延長4周,并縮減預算約80億元。2010121日,香港政府為申辦亞運會進行的10個星期的公眾咨詢結束。結果令港府官員不太樂觀。2011114日,香港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辯論香港啟動申辦2023年亞運會60億元撥款,經過逾兩小時辯論,最后以40票反對、14票贊成,申亞撥款被否決。民間批評香港政府“好大喜功,搞面子工程”。而我們的豪華盛會工程,是一擲千金,與“中東石油帝國”試比高,此事件本身雖然不屬于法治新聞,但是該事件的本質卻是最根本的法治架構,也就是“被”代表我們利益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否真正起到監督政府財政預算的作用!在我們看來,奧運、世博、亞運也許就是至高無上的“公共利益”,是國家、民族的榮耀,但在香港人眼里卻未必如此,花納稅人的巨額錢款改善公共基礎設施不舍得。

作為一名偏安于東南沿海寧波這一二線城市的普通律師,自從2009年初開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國十大法治新聞評述后,現在已經是連續第三年推出年度法治新聞評述了。其中由法制日報社主辦,以“梳理年度法治新聞,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為宗旨的《法制日報》2010年度十大法治新聞評選結果在20101226日揭曉。其評出的反映中國法治領域重大變化和進步以及產生廣泛影響的2010年度十大法治新聞為:全國政法機關扎實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選舉法第五次修改實現城鄉選舉同票同權;兩高三部出臺兩個證據規定遏制刑訊逼供;人民調解法獲通過有力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侵權責任法實施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新拆遷條例制定開先河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同案當同判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范化;重慶續審涉黑案一批黑老大保護傘獲極刑;黃光裕三罪并罰獲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工信部責令“3Q”停止惡性競爭向公眾道歉。此前兩年曾由人民網、央視網、中國法院網共同舉辦的通過網絡投票產生的年度中國十大法制新聞評選活動,今年不知為何沒有舉辦。

按照時間順序,本人以一個普通法律人的認識,純粹從法律、新聞的角度,以客觀、中立的立場,認為2010年中國十大法治新聞為:1.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犯貪污受賄罪獲無期徒刑;2.選舉法第五次修改實現城鄉居民“同票同權”;3.“趙作海冤案”與兩高三部公布兩個刑事證據規定規范刑事訴訟證據4.重慶“打黑”,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司法局原局長文強被執行死刑;5.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范化;6.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遴選出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7.吳忠警方糾正“跨省刑拘”案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獲通過;9.中央持續關注律師行業、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管理;10.《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新年正式取代拆遷條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犯貪污受賄罪獲無期徒刑

 

黃松有,男,1957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后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經濟庭副庭長、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97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政法委副書記。1999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2002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兼任全國青聯常委、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200810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決定免去黃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2009821日,黃松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并被進行立案檢查。20101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受賄、貪污案。廊坊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中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余萬元。此外,黃松有還于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黃松有的刑事責任。20101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03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他是1949年以來中國因涉嫌貪腐被調查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點評:黃松有,這位“老三屆”貧苦學生畢業于被譽為“法學黃埔軍校”的西南政法學院。作為司法系統的高官,其一生著書立說良多,兼任多個學術職務,屬于典型的學者型法官。其主編的各種民商法律、司法解釋解讀的著作可以說是全國法官、全國民商律師人手一冊,簡直就是學生時代的新華字典。因此,黃松有,成為法律人的榜樣,是青年學生的奮斗目標。黃松有的落馬,法律人不應該幸災樂禍,應該感到遺憾,是法律界的悲哀!曾幾何時,法律科班出身的可以在司法系統揚眉吐氣,風頭蓋過“半路出家”的法律工作者。可是,當下的事實就是法學學術造詣深厚與法律職業道德的高下毫無關系。黃松有的落馬,我們不應該“痛打落水狗”,不應該把他的一切都否定,他在學術研究上取得的成果應該予以尊重。去年曾看到有篇文章引用了黃松有主編的司法解釋解讀著作,但在注釋上居然沒寫“黃松有主編”,而代之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而這本司法解釋解讀著作的封面明確注明是“黃松有主編”,在黃松有在任時,所有引用該著作的注釋均為“黃松有主編”。在中國社會,官員在任時,阿諛奉承,想方設法傍上該官員的大名,當該官員落馬時,又拼命撇清與自己的關系,棄之如敝屐。黃松有們的司法高官屢屢犯罪,不是偶然的,而是必要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的行政化管理,法官不獨立,不能獨立自主的作出裁判,因為法官的職級、待遇、前途掌控在法院系統內部以及法院系統外的領導手里。所以,承辦案件的法官不得不唯領導意志是瞻,而不是堅決頂住壓力,以事實為據,依法律為準。因此,領導有足夠的干涉個案,尋租權力的土壤。黃松有們前赴后繼也就不足為奇!

 

二、    選舉法第五次修改實現城鄉居民“同票同權”

 

20103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我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實現“同票同權”。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歷了從8:14:1的變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將這一比例規定為1:1。修改后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選舉法還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規定: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等等。

 

點評:新中國選舉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選舉作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權利平等自然是民主選舉的題中之義。但正如民主選舉發展歷程一樣,選舉權一開始只是部分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擴大選舉人的資格范圍和選舉權利。在我國也不例外,一開始認為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受教育文化水平的差異,其參與政治的能力也是有差距的,因此在代表名額的分配上也實行差別對待的制度。其實,這一安排是一直遭人詬病的。在中國,農村人口占絕對多數,但是建國以來,廣大的農村居民根本沒有得到國家應有的社會保障,當城市居民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子女教育就業均有國家保障時,農村居民基本上處于自生自滅的狀態,不管是風調雨順,還是天災人禍,其生老病死均靠祖祖輩輩一直耕作的“一畝三分地”。而當工業化、城市化得到進一步擴展,城市居民進入“小康”時,農村的土地卻被“無情”的征用,進城的農民工卻因為一紙戶口而無法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誠然,造成這一城鄉差異的原因非常多,但是農村居民在國家權力部門話語權的缺失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因為法律、政策的起草者基本上都是城市居民,其潛意識里,優先考慮的是城市居民的利益保障問題。選舉法的“同票同權”問題解決以后,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應該引起重視,也就是被選舉人應該來自于選舉地區,并且需要有一定的居住年限的限制。現在許多被選舉人從外選區剛調入本選區,就推舉為代表候選人,其實他根本不了解自己所代表的選區,而選民也根本不熟悉該候選人。這樣的結果就是當選的代表無法代表該選區的利益行使權力,而該選區的選民也無法監督該代表。

 

三、“趙作海冤案”與兩高三部公布兩個刑事證據規定規范刑事訴訟證據

 

趙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被稱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后發現一具無頭尸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2年。20104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20105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2010年5月30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經過廣泛深入調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另,辦理其他刑事案件,參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中央對這兩個規定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志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匯報會,認真討論了這兩個規定。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兩個規定,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講責任,確保辦案質量,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確保辦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兩個《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判斷和運用;不僅規定了非法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還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第十五條規定能夠“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對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聽取出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出現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一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點評:乍看起來,“趙作海案”是一件案件新聞,而兩高三部的這兩個刑事證據規定是抽象性的規范性文件,二者之間似乎毫無關系。但在2010年的中國,當59日趙作海沉冤昭雪,530日兩高三部公布了這兩個刑事證據規定。當然,“趙作海案”并不導致兩個刑事證據的起草,但至少催生了這兩個規定的公布。1996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別作出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一定程度上充實了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但仍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證據是程序正義通向實體正義的橋梁,當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不是根據法律,而是根據命令隨意取舍、認定證據的時候,那么冤假錯案的發生遲早是無法避免的。中央政法機關負責人在該兩個規定的新聞發布會上認為“自 200711日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以來,各地公、檢、法機關和廣大刑事辯護律師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辦案,偵查、起訴和刑事審判案件質量總體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執法標準不統一和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不斷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案件質量問題。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特別是辦理死刑案件的實際,針對辦案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范、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經過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共同起草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這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對于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準確執行國家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規定的頒行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切實把兩個規定貫徹好、執行好,對于進一步提高執法辦案水平,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素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作為一名律師,對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問題是深有體會的,當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還不如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時,那么該刑事案件的判決是經不起考驗的。例如民事訴訟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在以前,刑事訴訟的證人基本上都不出庭,很多被告人否認實施犯罪事實,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害人近親屬的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案件,司法機關也作出了有罪認定。這兩個刑事證據的進步意義,我們是不能否定的。但真正要從程序上杜絕冤假錯案,應該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全面修改全面刑事訴訟法,實施我國已經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公民權利。第二,要極力避免公檢法合署辦公,聯合辦案的情形。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公安機關依法直接負責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即賦予刑事偵查權;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進行監督并負責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而法院是在聽取公訴人的指控以及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并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情況下,依法審核證據,認定事實,依照刑法規定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在公安偵查階段,讓法院直接介入偵查活動,混淆了各自的職責范圍,使有罪推定貫徹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導致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形同虛設。第三,政法委不直接介入個案,政法委負責將中央有關政法工作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到各政法機關中去,向各政法機關安排社會綜合治安工作任務。如果政法委直接介入個案,對個案進行定性,那么作為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環的法院只能服從,法院的庭審活動、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均失去了實質意義。何況,政法委討論具體案件,沒有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參與,無法做到兼聽則明。

 

四、重慶“打黑”,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司法局原局長文強被執行死刑

 

文強(195512月-201077日),四川省巴縣(現重慶市沙坪壩區)人,在職大專學歷,一級警監。19721月參加工作,1977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9月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19978月任重慶直轄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200011月,提任正廳局級偵察員。20035月任黨委副書記。20087月任重慶市司法局局長。 20098月,文強因為嚴重違紀,充當黑社會保護傘,接受紀檢部門的調查。2010414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521日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文強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文強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文強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文強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維持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077日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在重慶被執行死刑。

 

點評:在薄熙來上任重慶市委書記后,重慶的“打黑”新聞肯定能在中國年度十大法治新聞中占據一席之地。不管是重慶官方宣稱的“打黑”,還是部分法律界人士質疑的“黑打”。總之一句話,這里面有爭議,而爭議恰恰能夠引起人們的眼球,新聞的價值也就體現出來了。2000年中國頭號悍匪張君被重慶警方擒獲,文強作為打黑英雄聲名遠揚。如今,文強被作為黑社會的保護傘執行死刑,其同樣能夠引起轟動。文強之罪是否當誅?真是仁智各見。要論政法高官犯罪從重處罰,那么黃松有的職位肯定比文強高;要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那么陳同海的金額肯定超過文強;要說黑社會保護傘,那么文強本身并沒有參與黑社會的打砸搶殺案件,全國這么多黑社會犯罪,從沒有官員因為包庇、縱容黑社會而被執行死刑,因為該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要說強奸,那么真是欺騙外行人,案發這么久,強奸案的定罪證據是否能夠固定,何況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第一次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屬于強奸,如果后來該婦女又自愿與他發生性關系的,那么此前的強奸不能成立。至于,文強被執行死刑后,群眾放鞭跑慶祝,拉橫幅,發賀電,拍手稱快!這正是貽笑大方,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群眾只關心自己的錢袋子,各人自掃門前雪,明哲保身,官員的生死與己何關!誰會吃了飯這么無聊,自掏腰包去放鞭炮,拉橫幅,何況在公眾場所放鞭炮、拉橫幅是需要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所以,所謂的放鞭炮,拉橫幅,發賀電,拍手稱快者是否能代表群眾?我想,全國廣大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五、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范化

 

2010831日,千人以上規模的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培訓班在河北香河隆重開班。2010916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會議。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0101日起,全國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試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兩高三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兩個文件。各級人民法院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把量刑規范化改革作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統一思想認識、把握改革內容的基礎上,加大調研力度,創新工作方法,細化執行標準,組織法官培訓,確保量刑裁量尺度清晰可見,量刑結果有據可驗。《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均屬于規范性、指導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用于指導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規定了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以及故意傷害、盜竊等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并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聯合發布,用于規范調查取證、提起公訴、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和法庭審理等工作,強化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引入量刑建議,強化律師辯護工作,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強化裁判說理,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點評:官方認為“規范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是中央確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項目。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于規范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權威具有重大意義。量刑規范化改革是法治進步和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是新時期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裁量權,嚴格執行法律,準確裁量刑罰,確保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就制定了《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并在2004101日又在部分法院試行修改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從量刑程序和實體量刑的兩個方面分別制定了指導性意見,理論上有助于增強法制統一,使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的程序正義原則得以落實。但是,此次公布的向全國法院推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又顯得過于原則,與此前部分法院試行的2004年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相比,篇幅少了近四分之三,現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允許各高級法院制定實施細則,其實又擴大了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重新回到各省法院對于類似案件的裁判有天壤之別的老路上。類似案件得不到同樣處理,已經成為我國司法不公正的一大主因,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儼然是裝點門面的空洞口號。作為一項出發點良好的改革措施,我們法律人非常贊成,但是司法體制改革應該大踏步前行,而不能新壺裝舊酒,裹足不前。

 

六、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遴選出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

 

20101014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京召開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到,由司法部牽頭組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和精心準備下,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任務已經完成。此后通過媒體公布了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委員會辦公室遴選出的十家司法鑒定機構,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廣東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機構按部門順序,排名不分先后)。

 

點評: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專門性的問題和證據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在這些案件中,鑒定機構實際上已經取代了法官,有關案件的定性問題已經在鑒定結論中得到確認。所以,司法鑒定的作用非常大,甚至掌握著生殺予奪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三種極端現象:其一就是在鑒定結論作出后,不管當事人如何質疑,也不管該鑒定結論是否符合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權威學術著作的結論,而是在事實認定中照抄鑒定結論,而不再啟動重新鑒定。其二就是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官,為了避免承擔責任,第一次鑒定結論如果對一方當事人不利,該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則法官不管重新鑒定是否有理由,而是一概同意,而當重新鑒定的結論與第一次鑒定的結論相悖時,此時的法官其實是騎虎難下,要么選擇其一草草下判,要么啟動第三次鑒定。如此循環往復,沒有止境。其三,就是有些審理案件的法官,為了避免承擔責任,不管爭議事實通過其他證據根據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也能得以認定而無須委托鑒定之必要的情況下,而是一律委托司法鑒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這種重復鑒定、久鑒不決、鑒定水平低下的問題嚴重損害了政法部門的威信,擴大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公布后,第二次或者第三次重新鑒定事務應該委托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不能再無休止的鑒定下去。當然最關鍵的是,作為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除了在硬件上具有與鑒定事務相匹配的科研設備和鑒定人員外,最主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

 

七、吳忠警方糾正“跨省刑拘”案

 

201010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銀塔小區居民、共青團銀川市委工作人員馬晶晶以被甘肅省圖書館工作人員王鵬誹謗為由,向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刑警大隊報案,要求受理調查。20101123,利通區公安分局以王鵬“涉嫌誹謗罪”將其跨省刑事拘留。王鵬此前多次發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馬晶晶父親系寧夏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母親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政協主席。承辦該案的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隊負責此案的石姓副隊長稱:刑拘王鵬是因為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警方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此案被曝光后,吳忠市委、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后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將本應屬于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于錯案。2010123日,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外通報,在解除對王鵬刑拘的同時,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點評:王鵬舉報是否屬實,應由有關部門落實。刑法明文規定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作為一線的刑偵人員,對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應該是爛熟于心,因此才有當事警察認為王鵬發帖舉報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解釋。我國缺的不是法律規定,缺的也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恣意解釋法律,掌握公權力的人可以將同一法律規定解釋成黑或者白,而這恣意解釋的背后往往隱藏著權力、金錢、人情等腐敗的影子。雖然吳忠當局聲稱沒有受到任何壓力,馬晶晶父母沒有施加影響。事實即使如此,但當事警察肯定知道報案人馬晶晶的父母為上級高官,沒有受到壓力的解釋無法開脫其通過濫用公權力“跨省刑拘王鵬”來主動拍馬晶晶父母馬屁的嫌疑。因此,在該案件中隱藏的司馬昭之心,應該是昭然若揭。王鵬的昭雪應該要感謝網絡的力量,網絡上披露了王鵬被跨省刑拘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吳忠市委、市政府認為,新聞媒體和網絡的關注報道,以及法律專家和網民關注、評述刑事拘留王鵬事件,是積極主動監督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具體表現。因此,吳忠當局的及時止血,其危機公關能力應該得到肯定,這也是一種成熟政府的表現。如果要評十年來推動中國民主法治進程大獎的話,我看互聯網當之無愧!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獲通過

 

歷經近三年時間、共四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010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條,并將于201171日起施行。其規定在于將所有的社會保險納入法治軌道;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點評:新法出臺后,一些評論認為,四審稿中大量的授權性條款使這部基本法的意義打了折扣。的確,即使不將該法中諸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的表述計算在內,僅明確的授權性條款也不下十個。它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公職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工傷保險的行業差別費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社會保險提高統籌層次的時間及步驟、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項具體規定中,涉及征收主體、費率、保險金標準等社會保險的法定要素。大量授權性規范的存在,導致該法缺乏操作性。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顯得非常原則,其實它只是將目前社會中已經存在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中有關原則性的規定抽象出來匯編成一部法律,有關該原則項下的具體操作規定仍舊散見于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因此,社會保險法的宣示作用大于規范作用。

 

九、中央持續關注律師行業、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管理

 

2010318日,司法部向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就李莊違法違紀案件發出通報。通報指出,2010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6個月。201022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通報進一步指出,李莊案件危害很大,教訓深刻。李莊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損害了律師隊伍形象。201031日,司法部召開全國律師隊伍建設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3月開始到年底,利用“李莊案”在全國律師隊伍中開展警示教育。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規范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司法部于201048日正式頒布實施《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2010527日,司法部在京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動員部署全國律師行業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開展創先爭優活動。2010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出臺,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促進律師工作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見》對加強律師隊伍教育管理主要提出了5個方面的措施,同時從4個方面對進一步健全完善律師工作體制機制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強調從5個方面加大律師行業發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更加從3個方面強調要大力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201011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北京出席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并講話。周永康指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律師工作,堅持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確保律師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律師執業準入機制,把好律師隊伍“入口關”,要加大對律師依法履職的保障力度,維護律師執業權益,解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防止發生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甚至人身權利的事件。周永康進一步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要加強律師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職業道德建設、業務素質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201011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司法部在北京聯合召開了全國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會議旨在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精神,在黨建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基礎上,對全面加強律師行業黨建工作進行部署。律師行業黨組織是基層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律師行業黨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律師行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努力提高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充分發揮律師行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師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為推進律師事業發展和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點評:律師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尷尬的角色,解放以來,律師一度作為反動分子被禁止。律師制度恢復后1980年制定的《律師暫行條例》曾把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屬于司法局隸屬的公務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1996年的律師法將律師定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并反映律師事務所改革的現實,將律師事務所分為國辦所、合作所和合伙所。2007年的律師法將律師定位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并取消國辦所和合作所,保留合伙所,允許新設個人所。而現在,中央似乎又要將律師定位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李莊案發后,司法部發通報其實沒有必要,全國這么多律師,每年肯定有犯罪的律師,司法部特意為李莊發通報其實還抬高了李莊。如果要說借李莊案給全國的律師以警示教育,我想是外行在跟內行上課。作為律師,是法律的專業人士,其法律知識肯定比起草通報的公務員來的強。因此,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有什么法律風險,其實是明知的,尤其是刑事律師,為什么律師敢冒風險,其一說明律師在履行律師法賦予的職責,為接受委托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其二說明政法部門辦案中有問題,有不規范的地方,可以讓律師“借題發揮”。律師制度改革以來,個人作為一名律師,自己的體會是,總體來說律師是遵紀守法的,而且膽子也比較小,不敢逾越分際。如果因為李莊案,就要對律師制度進行全面檢討,要將律師嚴厲的管起來,其實有點大驚小怪了!任何行業,均有犯罪的人員,律師行業也不例外。李莊案只是個案,而不是律師行業的常態。中央在要求加強律師行業的管理的同時,還要求加強對律師執業權益的維護。但是,新律師法自200861日實施以來,律師法第三十三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會見權仍舊沒有得到落實,公安機關還是以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改過,律師法只規范律師,不規范公安為由,一定要警察安排并陪同會見。中央領導雖然強調了要解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防止發生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甚至人身權利的事件,                          司法部雖然也在爭取,但是毫無效果。如果中央下定決心要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讓兩高、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文或也可以由公安部發一紙貫徹落實律師法的通知就可以,不至于讓律師法的該規定成為一紙空文。這說明一點,就是律師在我國的地位非常低下,中央說要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管理,司法部馬上雷厲風行,措施迭出;中央說要保障律師執業權益,解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問題,司法部說我已經努力了,可是其他部門反對,我也沒有辦法。對于律師,在嚴格管理上,像公務員;在財政保障上,像個體戶;在權利保障上,如上訪戶。權利與義務對等,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準則,國家要求律師承擔起與公務員一般的法律工作者的職責,那么在經費保障和權利保障上,就要像保障公務員一般的保障律師。

 

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新年正式取代拆遷條例

 

20091113日,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強行拆遷時,點燃汽油自焚,后因搶救無效于20091129日不幸死亡。隨后的200912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書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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