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國十大法治新聞評述
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 呂甲木
(作者簡介:浙江金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金漢律師評論》執行主編,寧波市優秀青年律師,兼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寧波市律師協會侵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寧波市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常務理事,浙江省寧波市望京路98號3樓,315010,13616575797,郵箱jarmoo@163.com)
2011年已經離我們遠去,迎來了傳說是世界末日的2012年??墒且财婀?,這世界末日的2012年系農歷壬辰年,是龍年。望子成龍的國人希冀自己擁有一個龍寶寶,是故,舉國上下的準爸爸、準媽媽們表示壓力很大。既然是世界末日,還要拼命造人。在龍年的起點上,回首過去一年在中國發生的法治事件,作為法律人無法平靜,也無法激動,惟有腳踏實地,繼續為法治事業而默默奮斗。
過去的2011年,對于我們這一國度而言,最大的新聞就是微博自由。我們的憲法規定每個公民有言論自由,我們的政策也宣示中國有新聞自由。但對于生活在這一國度的人民而言,各人的感受自己明白,真是“假作真時真亦假”,誰也不知道何為真相,所以也就失去了探索真相的興趣。然而,在2011年發展壯大的微博,又重新燃起了人們探索真相的好奇心。說到底,好奇心是人的本性,是無法抑制的。因微博技術導致人人都可成為新聞發言人,人人都可發表評論。微博變成了自媒體,以至于真相到處都是,假相也鋪天蓋地。此事時刻,作為法律人,深深感到言論自由就在身邊,就在手指下。言論自由的實質是指有講真話的自由。“自由、民主、人權、法治”作為文明社會的普世價值,自由排在第一位。因此,微博自由就是2011年最為重要的法治新聞。
作為一名偏安于東南沿海寧波這一二線城市的普通律師,自從2009年初開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國十大法治新聞評述后,現在已經是連續第四年推出年度法治新聞評述了。其中由法制日報社主辦,以“梳理年度法治新聞,推動中國法治進程”為宗旨的《法制日報》2011年度十大法治新聞評選結果在2011年12月29日揭曉。其評出的反映中國法治領域重大變化和進步以及產生廣泛影響的2011年度十大法治新聞為: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形成,經濟民生社會各領域實現有法可依;2.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履行協調和指導社會管理工作職能;3.中央政法委提出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全國政法機關開展主題教育實踐活動;4.六五普法啟動,普法規劃明確十大任務領導,干部青少年是普法對象重中之重;5.刑法修正案(八)五月一日起實施,醉駕入刑效果顯現,酒后駕駛大幅下降;6.刑訴法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分別提請審議,初次審議后兩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7.公安機關集中開展打四黑除四害行動,首次全環節偵破跨十四省地溝油大案;8.開行政法規先河兩次公開征求意見,新拆遷條例公布實施終結行政強拆;9.中老緬泰開始在湄公河聯合巡邏執法,開創與周邊國家執法安全合作新模式;10.校車事故多發,總理提出要求限期立法,立法加速,校車安全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大致的時間順序,本人以一個普通法律人的認識,純粹從法律、新聞的角度,以客觀、中立的立場,認為2011年中國十大法治新聞為:1.藥家鑫終審判決執行死刑案及藥父起訴張顯案;2.李昌奎被改回執行死刑案;3.李莊案第二季、北海律師維權案與律師團 4. 醉駕入刑與高曉松醉駕入獄案;5. 康菲中國漏油案6.“7·23”溫州動車事故賠償爭議事件;7.私設“黑監獄”非法羈押并故意傷害外地上訪人員案 ;8.刑訴法、民訴法修正草案分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9.北京等大城市首推微博客實名制管理;10.判例指導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4個指導性案例。
一、藥家鑫終審判決執行死刑案及藥父起訴張顯案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撞人并刺死傷者案,經媒體披露后成為輿論焦點。之后所發生的一些列離奇的事件,如藥家鑫在春節期間在監獄進行演出、法院在西安音樂學院所作的社會調查、藥家鑫的家庭背景等等,更是引起了社會的廣泛圍觀。2011年 3月2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殺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審宣判,藥家鑫被判死刑。5月20日,陜西省高法維持死刑判決。6月7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執行了死刑。
2011年8月4日,藥家鑫的父親藥慶衛向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狀告藥家鑫殺人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代理人張顯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其澄清網上不實言論,并公開道歉。2011年12月29日,藥家鑫之父藥慶衛狀告張顯侵犯名譽權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區法院開庭審理。在大多數人看來,這是“藥家鑫案”的“續集”。雖然原告藥慶衛及其代理律師都一再聲明,此案是一個獨立的名譽侵權案,與藥家鑫案的最終判決并無瓜葛。
評述:“藥家鑫案”本來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具有典型意義,情節比藥家鑫惡劣,沒有立即執行死刑的有之,情節比藥家鑫輕微,被立即執行死刑的也有之。之所以,“藥家鑫案”被媒體吵得火熱,把法律之外的因素一再放大,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主要是有關人員已經學到了陳水扁撕裂族群、鼓動民粹、操弄民意的精髓。在事件發生的初期,以階級斗爭的方式將貧富矛盾、城鄉矛盾的客觀事實激發成為民意對立予以報道。目前已經查清,藥家鑫家境屬于普通工薪階層,所駕車輛為普通私家車雪佛蘭科魯茲轎車,并不是當初報道的是什么“官二代”、“富二代”。而當初媒體報道的藥家鑫自述之所以殺人的動機是“怕撞到農村的人,特別難纏”這一說法成為點燃將客觀的城鄉矛盾上升為民意矛盾,撕裂族群的導火索。作為訴訟活動的參與人,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出的有利于當事人的觀點和意見只要沒有捏造案件事實以及有關能夠影響公眾輿論的事實,即使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公眾也不應予以責難。作為被害人一方,因情緒激動,表達一些夸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惡程度的觀點也是情有可原。但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應該保持理性的頭腦,在法庭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意見,在其他場合,不應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以及未經核實的案件事實。藥家鑫的辯護人以藥家鑫屬于激情殺人、偶犯、初犯、一貫表現較好,有自首情節作從輕辯護,屬于一種循規蹈矩的傳統辯護技巧。按理,偵查保密,在未經法院公開開庭前,有關案件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不應公開是刑事訴訟的要求。作為執法機關還是媒體而言,向社會公開藥家鑫的殺人動機是“怕撞到農村的人,特別難纏”這一說法是不慎重的,沒有政治意識。藥家鑫作為社會個體而言,他的人生觀不健康,犯罪動機惡劣。這一犯罪動機應該在開庭時由公訴人和辯護人進行辯論,供法官量刑時參考。作為執法機關而言,不僅要遵守偵查保密的要求,而且要有政治意識,考慮到公開以后可能會引起民意對立。而作為媒體而言,更要有政治意識和民意預測能力。媒體為博得眼球,制造焦點無可厚非,但媒體將可能激發民意對立、撕裂族群的信息作為焦點予以報道和放大,實屬不妥。在藥家鑫案中,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應該沒有受到輿論的影響,有關裁判旨意與其他故意殺人案件類似,對于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不諒解的案件,自首并一定能夠保命。
二、李昌奎被改回執行死刑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后強奸,之后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極其兇殘。2010年7月15日一審判決: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民事賠償家屬損失3萬元。然而,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中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這也由此導致了社會對與云南高院判決的強烈質疑,成為社會廣泛談論的焦點。針對社會各界對李昌奎案二審改判死緩引起的熱議,2011年7月6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對李昌奎案作出回應。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趙建生表示,案件本身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實、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據。之所以有爭議,主要是對國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認識上的差異。省高院認為:判處死緩并不是“放縱”,二審改判是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的意見?!拔覀儑覐?span>2007年開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復核權。這意味著,死刑的最后核準是在最高法院,表明了國家對死刑的適用要求更加慎重?!壁w建生說,目前我國對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嚴格控制,慎重適用?!八佬淌切淌绿幜P的最高點,法官在判死刑時,除了國家法律規定,還要依照國家當前刑事政策的指導?!壁w建生解釋:現在法院在適用死刑時首先考慮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質。如故意殺人案,通常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這類犯罪案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對民眾的安全感有極大的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一類是由于民間矛盾、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這類案件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事出有因,社會危害性比第一類案件相對要小。趙建生介紹: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復核權以后,對于因家庭、鄰里之間的矛盾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在適用死刑時十分慎重。而對于第一類案件,也就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是適用死刑,突出打擊的重點。判處死緩并不是放縱,罪犯同樣受到了極其嚴重的懲罰。“在李昌奎這個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況。”趙建生表示:這個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農民?!拔覀兊臉O刑主要是針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這就是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突出打擊重點、少殺慎殺綜合起來得出的判決結果?!薄斑@起案件的判決,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的?!壁w建生說,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有27名委員,凡是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審委會討論,必須要過半人數表決同意,才能最終下判決。換言之,至少要有14個委員同意才能確定?!八?,二審的改判不是合議庭或是某個法官就能決定的,是通過審委會集體的討論認定的?!痹趶姶蟮纳鐣毫χ?,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李昌奎案提出了檢察建議,認為對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予再審。2011年7月16日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開庭,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對李昌奎執行了死刑。
評論:李昌奎的典型意義在于輿論影響司法到了極致,最后云南高院頂不住輿論壓力,自己打自己嘴巴,把司法僅有的一點威信給澆滅了。在我國的法定刑中,死刑是一種獨立的刑種,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執行死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只是一種死刑的執行方法。判處死刑以后,是立即執行還是緩期二年執行,并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而是法院根據當時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導向進行確定。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以后,為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殺、少殺成為刑事法官的價值追求。李昌奎背負兩條命案,判處死刑當無異議。然李昌奎之自首以及賠償損失能否成為免死的理由,是對刑事法官的考驗。如本案二審中,李昌奎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改判死緩定不會引起輿論嘩然。改判死緩后,雖然輿論有質疑,但此種質疑屬于一種情緒的發泄,應該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然而,云南高院在改判死緩四個月之后的新聞發布會上,作為法學博士的田成有對媒體記者大談特談刑事司法政策,搞錯了場合。新聞發布會不是大學講壇,記者不是法科學生。以致于媒體將田成有的講話說成云南高院要將李昌奎改判死緩案樹立為中國刑事司法的標桿案例,“標新立異”成為云南高院的動機。網絡上甚至有人肉搜索田成有等參加新聞發布會的云南高院法官??陀^而言,云南高院以自首及賠償損失為由將執行死刑改判死緩亦并非首例,只是其他案件媒體沒有報道。在媒體鋪天蓋地質疑云南高院“標桿說”后,云南高院頂不住輿論壓力了,并于7月10日提交審委會討論,7月16日決定再審,8月22日再審開庭,當庭改判執行死刑,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云南高院的同一組審委員成員,在李昌奎案事實和法律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3月份可以將死刑改判為死緩,8月份就可以將死緩改判為死刑,自己打自己嘴巴,導致云南高院顏面掃地。在這里,我要說的是最高法院和云南省政法委均不夠仗義。最高法院或許認為云南高院自己捅了輿論的馬蜂窩,就讓云南自己去解決。在最高法院沒有提審的情況下,云南省政法委應該協調云南省檢察院通過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訴,而不是由云南省檢察院向云南高院提檢察建議。另外,云南高院在自己捅了馬蜂窩以后,應對危機的能力太弱,估計已經六神無主,手忙腳亂。云南高院決定再審該案后,應該在程序上積極爭取讓云南省檢察院通過最高檢察院抗訴并由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再審的決定不應該由自己作出,應該由最高法院作出。最高法院應該有高度的政治意識,有全局意識,要讓云南高院有臺階下。因為云南高院司法威信掃地,影響的不僅僅是云南,而是全國法院。自李昌奎案后,全國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又開始增多,法官生怕堅持慎殺、少殺招惹輿論的洪水猛獸。因此,在云南高院陷入輿論漩渦的時候,云南省政法委應該協調云南省檢察院通過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訴。最高法院應該將此案提審或者指定其他省的高院來審理。這樣,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高院不理會輿論,維持死緩判決或者屈服于輿論,改判死刑,至少能夠保住云南高院的威信,能夠保住法院司法的獨立性,能夠避免外界質疑云南高院的審委會針對同一案件,覆手為雨,翻手為云。此事件,說明一點就是當下缺乏政治家的中國官僚系統基本上是明哲保身,沒有擔當。
三、李莊案第二季、北海律師維權案與律師團
媒體稱重慶官方3月底宣布接到對李莊“遺漏罪行”的舉報。之后,因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已于2011年4月2日向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對李莊提起公訴。據檢方稱,2008年,李莊在上海徐匯區法院擔任一起挪用資金案的一審辯護人期間,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教唆證人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李莊此番被追訴的所謂“漏罪”發生于2008年。當年6月,時任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李莊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擔任辯護人。事實上,如無新罪,李莊將于2011年6月刑滿出獄。但如果新的指控一旦成立,李莊難以重獲自由。斯偉江和楊學林兩位律師代理本案并出庭為李莊辯護,本案辯護還獲得了數位法學家和著名律師如江平、張思之、賀衛方、何兵、陳有西、 吳革、 許蘭亭、 李肖霖、 張青松、魏汝久等組成的顧問團的關注和法律技術指導。賀衛方教授為此撰寫的《為了法治》一文影響較大。2011年4月19日,江北區檢察院復核證據后,認為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疑,并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2011年4月22日上午,法庭宣布,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并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時許,廣西欽州籍男子裴金德等人在北海市前進路與北部灣西路交界處,與黃煥海等3人發生爭執并打架。裴金德的朋友裴日紅喊來同村青年裴貴、楊炳祺、黃子富等人助陣,雙方有肢體沖突。后黃煥海死亡。北海市公安局于2009年11月19日抓獲裴金德、裴貴、楊炳祺、黃子富等人。根據其口供,警方認為黃煥海系因裴金德等人將黃煥海劫至碼頭,毆打致死,并拋尸入海。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檢察院對裴金德等4被告人提起公訴。9月26日,北海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楊在新等4名律師分別擔任4被告人的辯護人。法庭上,楊炳祺的辯護律師楊在新申請3名女證人出庭作證,并出示了證人的證詞,證實裴金德等人無作案時間。同時在法庭上,4被告人全部當庭翻供,只承認原供述中在三中路段與黃煥海發生沖突的情節,推翻原供述中劫持黃煥海到碼頭將其毆打致死并拋尸入海的情節,且多人指出警方審訊時存在刑訊逼供,是屈打成招并被迫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庭審結束后,檢方認為3名證人的證言明顯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有作偽證嫌疑,提出延期審理案件,并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北海市公安局分別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將宋啟玲和潘鳳和傳喚到案后刑事拘留,后逮捕宋啟玲,并于6月9日向剛產小孩不久的楊炳燕進行拘留。北海警方稱,宋啟玲、楊炳燕、潘鳳和3證人已承認作偽證,裴金德等4被告人亦承認了翻供系受楊在新等律師的教唆。6月14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對楊在新、楊忠漢、羅思方、梁武誠4人實施拘傳。同日,對楊在新、楊忠漢刑事拘留,對羅思方、梁武誠兩人實施監視居住。
2011年6月16日,為楊在新等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隊伍初步組成,陳光武、朱明勇、周澤等10多名律師趕赴北海,組成“北海律師團”,為因律師偽證罪而遭受追訴的四名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北海辦案期間,多次遭遇阻擾,中國刑事司法的困頓和刑辯律師的職業風險由此得以集中呈現。2011年7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就北海律師案發表聲明,強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機關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保證律師人身安全,并切實維護律師會見、調查取證和閱卷等合法執業權利。
評論: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的使命與警察、檢察院依法打擊犯罪、法院依法審判罪犯的使命一樣,均為了法治建設,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是,由于受封建主義觀念、階級斗爭觀念和某些宣傳的影響,老百姓還是認為打擊犯罪的警察代表的是正義,即使手段、程序不合法也沒有關系,而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是為“壞人”說話,是只認錢的訟師。一些公權力部門由此將自己塑造成為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代表正義,得到群眾擁護的“包青天”,將律師作為干擾黨和國家正常工作的“麻煩制造者”,是犯罪分子的“幫兇”。因此,司法實踐中,常有公、檢、法部門將律師當做對立面。如有律師不配合他們的工作,還挑刺的話,那么這些部門覺得這名律師是“太歲頭上動土,太不識相,要給點顏色看看”,就開始展示他們的肌肉和胳膊,不會讓這名律師安穩、繼續從事律師執業,甚至開始反攻倒算,把律師抓起來定罪。律師雖然有司法部主管,有律師協會這一行業組織維權。但無奈司法部在公檢法面前是小媳婦,沒有能力出頭且也不敢出頭。因享有行政權力的司法部都不敢出頭,受司法部管理的律師協會更加不敢出頭。為此,律師如何為自己維權,是讓律師行業全面走向不跟公檢法打交道的商務律師,還是讓維護人權、指出公權力部門錯誤做法,要求他們依法辦事的維權律師也有自己的發展空間。一些有良知、也有一定能力的法學家和律師開始行動起來,開展行業自救,組建律師團。律師團的方式不是法治國家的維權方式,而是屬于在當下我國法治不健全的情況下,為了律師行業的生存發展的權宜之計。律師團與其他事件中的抱團作戰的目的是一樣的,其一就是人多力量大,我們律師不是單槍匹馬,也有自己人,不是好欺負的;其二就是取得輿論的支持,取得群眾的支持,有這么多有名的法學家、律師介入,能夠引起媒體的注意,通過媒體把律師團的聲音傳遞給公眾,不讓那些被操縱的、顛倒黑白、抹黑律師的報道成為唯一的輿論,讓群眾能夠分清是非,以取得群眾的支持;其三就是希望引起體制內有正義感的高層人士的注意,讓他們下定決定力推法治。
四、醉駕入刑與高曉松醉駕入獄案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span>2011年5月9日晚,著名音樂人、《同桌的你》作者高曉松因酒后駕駛,造成四車追尾,四人受傷。經交警檢測,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隨后,高曉松被吊銷駕照,5年內不能再重考。10日下午4時15分,高曉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17日,高曉松因醉駕案出庭接受公訴,在庭審的過程中,其對自己9日晚醉駕的行為供認不諱,還稱“酒令智昏以我為戒”。法庭當日宣布審判結果:高曉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六個月,罰款四千元。高曉松未上訴,于11月9日服刑完畢正式出獄。高曉松是酒駕入刑后第一個被抓的名人,此案也是目前醉駕入刑判決最重的案例之一?!白眈{入刑”施行后,因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這項新罪名實施7個多月來,酒后駕車呈現大幅下降趨勢,法律的教育懲戒作用進一步顯現。據公安部統計,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20115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33183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3.7%。全國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84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76人,下降23.2%。其中,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38人,較去年同期減少65人,下降10.8%。截至11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并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19836,法院已判決10060件。
評論:中國的社會問題很多,同樣管理這些問題的法律、政策也很多,但往往均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后是政策一大筐、問題一大堆。可是,有一項規定真的很有效,那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駕入刑規定。這估計也是公安部門的最大功績。醉駕入刑后,當部分法官、檢察官還在討論該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情節輕微的是否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時候。我們的公安部門旗幟鮮明的表態,5月1日以后,查到醉駕的,一律刑事拘留,作為犯罪處理。各地的交警部門也紛紛行動起來,在5月份進行集中查酒駕,向媒體通報醉駕情況。而且更為可貴的是交警部門已經將查處酒駕作為日常工作之一,而不是特殊時期的突擊行動。這樣一來,威懾力很大,效果也非常明顯。公安部統計的數據可以說明這一切。如果不相信數據的話,那自己以及身邊朋友的切身行動就能說明醉駕入刑的威懾力?!昂染撇婚_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自覺行動,尤其是對公務員、教師、律師、醫師等人士。因為一旦醉酒駕駛被查,就會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其結果就是公務員要被開除,教師、律師、醫師的執照要被吊銷。這可是這些人的飯碗,不敢為了一點酒而以身試法。醉駕入刑的例子給那些制定公共政策、規范社會管理的部門一個很明顯的啟示,其一就是“用重典”,其二就是執行要嚴格,要一以貫之。
五、康菲中國漏油案
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蓬萊19-3油田,由于作業方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的失誤,從2011年6月以來,該油田B、C平臺分別發生溢油事故。至今難見了局。7月13日,國家海洋局指示康菲公司暫停B平臺和C平臺的生產作業,9月2日,國家海洋局對康菲公司采取三停(停止回注、停止鉆井、停止油氣生產作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還向社會發布公告,面向全社會公開選聘一家法律服務機構為主、多家法律服務機構為輔的法律服務團隊代理渤海溢油索賠案,但目前尚無進展。而在民間方面,廣大遭受康菲漏油之害的漁民在公益律師的幫助下,先后在河北、山東、海南等多地提起公益訴訟、集團訴訟,但無一得到受理,全部被法院駁回。康菲公司方面于8月19日首次發布公告表示道歉,并將承擔相應責任,但在12月16日,康菲石油公司有關人士在接受《華爾街日報》采訪時表示,該公司對蓬萊19-3號油田鉆井平臺周圍的水質進行了檢測,還在海岸沿線進行了調查研究,基本沒有證據顯示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今年6月份發生的漏油事故對環境產生了影響。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12年1月25日,農業部、康菲、中海油總公司分別公告稱:康菲出資10億元,用于解決河北、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害賠償和補償問題。
評論:蓬萊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合作開采的,具體由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負責作業。該油田的漏油事故作為我國迄今為止已經公開的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國家海洋局高調選聘法律服務機構代理渤海溢油索賠案,雖然目前尚無進展,但至少可以成為2011年度的法治新聞。目前公開的信息顯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是此次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業方,是直接責任者,因此相關部門僅將康菲中國列為責任方,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作為合作方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則要看雙方之前所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對此有所規定。而他們之間的合作合同并沒有公開,因此海洋局對中海油是否要承擔責任還是遮遮掩掩的??墒?,海洋局對康菲中國漏油事故是盯得比較緊的,而且還經常召開新聞發布會。海洋局這一做法的出發點估計也是為了國家在中美經貿糾紛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此外,在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之前,各地法院對于漁民的索賠訴訟無一受理,亦能說明對于這一事故,國家是在全局衡量,法律維權以及輿論宣傳均為國家政治、經貿利益的博弈服務,而法律手段只具有宣示意義。年后,農業部、康菲、中海油總公司分別公告稱:康菲出資10億元,用于解決河北、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害賠償和補償問題。這一新聞已經說明國家與美國方面有關漏油事故的談判已基本達成共識,從政治層面解決了這一侵權事故,并且這一解決的方法是中國式的方法,與其他所有的重大事故一樣,均通過政治手段進行善后賠償,讓受害人放棄司法維權。這種處理方式讓公眾產生了責任方除了康菲外,還有中國方面的責任人,而讓康菲對外出面由其獨立承擔責任的背后,中國方面的責任人私底下可能對康菲進行了補償。而中國方面的資產均系國有資產,應該接受監督。因此,我們應該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資委和中海油進行質詢,向社會公開質詢結果和中海油與康菲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
六、“7·23”溫州動車事故賠償爭議事件
2011年7月23日晚,北京至福州的D301次列車行駛至溫州市雙嶼路段時,與杭州開往福州的D3115次列車追尾,造成D3115次列車2節車廂墜落橋下,另1節車廂懸掛半空,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余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對于鐵道部第一時間掩埋車體,事故還未調查清楚,就已經恢復通車以及對受害者家屬的補償等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2011年12月28日上午,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span>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從最初的17.2萬元,到50萬元,再到91.5萬元,幾天之內“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遇難者賠償救助標準出現了“三級跳”。鐵道部方面官員稱,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15萬元,加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人民幣2000元,再加2萬元的最高保險金,合起來為17.2萬元。幾經討論,善后工作組對賠償標準進行了調整,以17.2萬元為基數,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為37.2萬元,另外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喪葬費等共計50萬元。7月26日,事故善后處理小組與福建省福州市遇難者林焱的家屬談妥,賠償人民幣50萬元。這也是“7?23”甬溫線特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一個達成的賠償協議。7月27日晚9時許,正在溫州負責善后處置的浙江省省長呂祖善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打來電話,稱溫家寶總理第二天要飛抵溫州,視察事故現場,要求高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賠償標準的司法建議。浙江高院連夜召集有關人員研究,建議按照2010年度浙江省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5471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1532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幫扶救助金)267870元。7月28日,事故救援善后總指揮部在溫家寶總理到來前公布最終的理賠方案,其主要法律依據和賠償項目、基礎標準、基本方法與浙江省高級法院的建議方案一致;同時,在精細計算上述“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扶慰金、喪葬費”3項賠償數額(547180元+50000元+15325元=612505元)的基礎上,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等)30萬元,最后就高采用整數91.5萬元。
評論:溫州動車事故估計在2011年全球十大新聞中也能夠排上座次。動車事故,乃至其他一些的重大事故,如民航、煤礦事故,其善后處理方式均打上深深的中國烙印,即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政治性的,由政府來確定賠償數額,而不是由法院來確定。由于中國法制不統一,政出多門,確定賠償標準的政府部門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規確定賠償標準。2009年12月29日通過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賠償項目,而對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沒有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是依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的賠償問題,國務院、有關部委、最高法院又制定了若干規定。比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9月1日實施)第33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辫F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6月24日實施)第9條規定:“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構成第八條所列一項以上之情事時,其保險金給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第10條規定:“本條例所列之保險金額連同醫療津貼,系屬法定給付之最高責任,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旅客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額外給付?!薄秶鴦赵宏P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問題的批復》(1992年4月30日實施)第1條規定:“同意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兩萬元?!边@就是最初提出的每名旅客賠償17.2萬元的法律依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4年1月1日施行)第3條規定:“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承運人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毙姓幷隆秶鴥群娇者\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2006年3月28日實施)第3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16日實施)第12條規定:“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等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的大小?!睂τ诜伞⒎ㄒ帯⒁幷轮g規定的不一致,我國的《立法法》確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如果是同一機關制定的,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由于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賠償項目,沒有規定具體的計算標準,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有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才要遵守,所以鐵道部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為依據,提出賠償金額為17.2萬元,似乎也是有法可依,但不具有合理性。因為鐵道部既是賠償義務人,又是國務院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起草單位,自己為自己制定賠償標準,顯然不符合程序正義。賠償糾紛最后應該由法院來裁決,如果受害人不接受17.2萬元的賠償,有權向法院起訴。而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16日實施)的規定,可以將該解釋中“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解釋為侵權責任法,而不包括國務院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因此,作為事故發生地浙江省時任省長的呂祖善在溫家寶總理視察之前要求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事故賠償標準的司法建議,應該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最后,事故善后指揮部采納浙江省高級法院的建議,按照法院審理時依據的最高賠償標準予以賠償,不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給以后類似事件的處理樹立了一個樣本。侵權賠償問題作為民事侵權的基本問題,應該由法律予以規定。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行政部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中涉及侵權賠償問題的規定應該自動失效,針對特殊侵權領域的賠償糾紛案件如果需要進行利益平衡,不適用普通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的,應該由最高法院制定特定侵權領域賠償問題的司法解釋。
七、私設“黑監獄”非法羈押并故意傷害外地上訪人員案
2011年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動數十名警力,對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處“黑監獄”突擊進行查處,成功將其端掉,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羈押的外地上訪人員。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兵公開通報了昌平“黑監獄”事件。據查,這個“黑監獄”的由保安公司辭職員工牽頭,糾集了15名人員,以幫助地方政府維穩為名,與五個省市的政府簽訂協議,專門幫助地方政府攔截上訪人員獲利,并將上訪人員安置在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個地方進行非法羈押。更有甚者,該“黑監獄”在非法羈押外地上訪人員過程中,其負責人伙同另外十余名“保安員”,對王某進行了長達3小時的毆打,致其死亡,情節特別惡劣,此案已經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評論:對于這一事件,我的問題就是為什么會有這么多上訪?為什么那些地方政府這么怕上訪,要迫不及待的阻止上訪?為什么上訪與穩定扯上關系?為什么維穩是政府的頭等政治任務?“被關押”、“被精神病”、“被劫持”、“被離職”,這些新聞看多了,人也就麻木了。那些高喊依法治村、依法治鎮、依法治縣、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的人士為什么會怕上訪呢。一個正常的人誰也不愿意傾家蕩產,不遠千里,甚至冒著失去自由、生命的風險去北京上訪。不能說每一個上訪者的理由均是合法,但我相信每一個上訪者均有他們所稱的“冤屈”。如何解決這些“冤屈”,雖然讓地方政府的當政者絞盡腦計,壓力很大。這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但想出以“被關押”、“被精神病”、“被劫持”、“被離職”的手段來對付上訪者的確太歹毒。從2011年爆發的一些事件來看,我想政府應該放低身段,應該從過去的高壓維穩轉向柔性維穩。政府與百姓談判,向百姓妥協,乃至向百姓低頭,向百姓彎腰決不是丟臉的事情,反而還會為政府增加印象分。向百姓低頭絕對有可能成為最大的政績,思路靈活、能屈能伸、胸懷若谷、心系百姓是一合格官員的基本素養。
八、刑訴法、民訴法修正草案分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十三次會議分別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并分別于8月30日、10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上述兩個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修正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草案新增加和擬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七個方面: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我國現行民訴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部分規定作了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從2010年開始,著手民訴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此次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執行程序。
評論:刑訴法作為小憲法,是落實憲法中人權保障條款的實施細則。我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納入其中,但憲法條文不能在具體的司法案件中適用,缺乏操作性,屬于政治宣示條款,僅具有象征意義。而刑訴法是規范國家公權力限制、剝奪公民人權的法律,與每一個公民個人的具體人權息息相關。因此,評價一國人權法的先進與否,不是單看憲法條文,而要看刑訴法的規定??墒?,我國的刑訴法的起草、制定、修改基本上是與憲法脫節的。因為,憲法修改以后并沒有同時對刑訴法進行修改。此外,我國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基本上由人大法工委委托一些法學研究機構的學者同時起草幾個學者建議稿,然后由人大法工委匯總后起草征求意見稿和審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均遵循了這一路徑。但是,刑訴法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秘密進行的,從2009年已經開始研究起草工作,那么修正草案是由什么機構、什么人負責起草的,征求了那些部門的意見,還處于保密狀態。因此,現在有學者認為刑訴法的修改基本上還是由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提出修正草案的,修改的方向、修改的原則均是這些部門決定的,向社會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已經征求了這些部門的意見,是得到這些部門首肯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只是讓社會公眾對其修正草案的具體規定提些修改意見,總體框架、原則已經確定,不可能會有大幅度的修改。也就是說,刑訴法修正草案中一些具有進步意義的規定是公安部門自愿讓與的,是有保留的。但不管怎么說,能夠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已經是一大進步。8月30日公布的草案中的“秘密拘捕規定”遭到了社會公眾和媒體的廣泛質疑,根據媒體的報道,12月27日的二次審議稿中已經作出了修改。但是,二次審議稿的全文并沒有向社會公開。我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有關人權保障的基本條款應該達到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最低要求。我國于1998年10月5日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簽署至今已經過去了10多年,仍未批準。而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水平比中國落后的人口大國、地域大國批準該公約的比比皆是。所以,以條件不具備而不予批準,顯然是一種借口,不能服眾。該公約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并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钡谒?